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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民政局
  • 2013-05-23 14:08
  • 来源: 陆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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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5662089

 地 址:县城朝阳路55

 

 职 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县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工作;组织和开展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全县镇、村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镇、村、居委会的设立、调整、更名、销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制定全县革命老区建设计划,安排和管理老区建设资金,办理支援老区建设日常事务。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草拟有关地方性民政规章制度,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纪检监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学习培训、审计、计生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共青团、妇女、工会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本级及全县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股

  负责“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追认烈士的审核上报、烈士褒扬工作;负责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军供、荣军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复退军人档案;负责复退军人稳定工作。

  (四)双拥股

  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双拥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重要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协调地方部门保障部队军事行动和支前活动;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做好优抚、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军地双方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有;协调做好军队(合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助股

  拟订救灾工作计划;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计减灾规划;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社会救济和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上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村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管理办法;拟订城乡社会福利企业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办法;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审核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县公益性、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报批工作;承担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开展国内婚姻登记业务,负责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老龄工作办公室

  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宣传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

  其它事项:

  (一)陆河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县民政局,副科级)

  贯彻落实老区建设各项政策,负责拟订扶持老区发展规划,编报老区建设各类情况;负责老区建设有关各项业务,指导基层开展老区建设工作;负责扶持老区建设资金筹划、管理、分配和检查督促使用;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业务。

  (二)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局直属行政单位,股级)

  负责全县性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承担上级政府委托的在本县的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审工作;指导社团组织依法活动,查处违法社团的不法行为和非法的社团组织;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等工作,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社会职责和依法办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法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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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民政局

2013-05-23

  

 电 话:5662089

 地 址:县城朝阳路55

 

 职 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县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工作;组织和开展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全县镇、村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镇、村、居委会的设立、调整、更名、销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制定全县革命老区建设计划,安排和管理老区建设资金,办理支援老区建设日常事务。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草拟有关地方性民政规章制度,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纪检监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学习培训、审计、计生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共青团、妇女、工会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本级及全县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股

  负责“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追认烈士的审核上报、烈士褒扬工作;负责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军供、荣军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复退军人档案;负责复退军人稳定工作。

  (四)双拥股

  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双拥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重要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协调地方部门保障部队军事行动和支前活动;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做好优抚、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军地双方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有;协调做好军队(合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助股

  拟订救灾工作计划;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计减灾规划;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社会救济和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上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村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管理办法;拟订城乡社会福利企业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办法;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审核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县公益性、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报批工作;承担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开展国内婚姻登记业务,负责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老龄工作办公室

  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宣传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

  其它事项:

  (一)陆河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县民政局,副科级)

  贯彻落实老区建设各项政策,负责拟订扶持老区发展规划,编报老区建设各类情况;负责老区建设有关各项业务,指导基层开展老区建设工作;负责扶持老区建设资金筹划、管理、分配和检查督促使用;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业务。

  (二)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局直属行政单位,股级)

  负责全县性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承担上级政府委托的在本县的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审工作;指导社团组织依法活动,查处违法社团的不法行为和非法的社团组织;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等工作,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社会职责和依法办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法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