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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国土资源局
  • 2013-05-23 12:01
  • 来源: 陆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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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县城朝阳路

电 话:5663116

职 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察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编制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和矿产资源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并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补充耕地政策,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审查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采矿审核报批登记发证工作;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负责矿山监察工作。 

  (八)负责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保护探矿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探矿权市场,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并对勘查基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工作。 

  (九)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地下水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监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评价、鉴定;负责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上报审定测绘单位资格和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组织领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的全面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地方性规章和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宣传、保密、保卫、外事、接待、综合统计以及机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审计工作;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办文窗口的管理;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县规定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二)土地规划和测绘管理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编制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耕地补充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

  负责编制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查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办理上报测绘任务登记和审查测绘单位资质,负责仲裁测绘纠纷有关工作;实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担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审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办城区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相关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挂县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承担全县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组织管理工作;拟定土地调查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更新和维护;参与调处跨县(市、区)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承办土地登记审核工作。

  (五)执法监察队(加挂执法监察股牌子)

  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负责信访工作。

  (六)矿产资源地质勘查与环境股

  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矿业纠纷和地质勘查纠纷,负责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采矿权的登记、授予、变更、注销、年检和探矿、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督察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和监督管理。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静态动态登记、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城镇总体规划和工业建设项目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技术鉴定工作。 

  (七)纪检监察室 

  负责宣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监督检查本单位(系统)股级以下党员、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情况;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系统)股级以下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检举、控告;负责对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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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国土资源局

2013-05-23

  

地 址:县城朝阳路

电 话:5663116

职 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察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编制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和矿产资源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并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补充耕地政策,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审查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采矿审核报批登记发证工作;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负责矿山监察工作。 

  (八)负责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保护探矿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探矿权市场,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并对勘查基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工作。 

  (九)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地下水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监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评价、鉴定;负责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上报审定测绘单位资格和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组织领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的全面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地方性规章和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宣传、保密、保卫、外事、接待、综合统计以及机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审计工作;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办文窗口的管理;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县规定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二)土地规划和测绘管理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编制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耕地补充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

  负责编制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查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办理上报测绘任务登记和审查测绘单位资质,负责仲裁测绘纠纷有关工作;实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担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审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办城区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相关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挂县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承担全县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组织管理工作;拟定土地调查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更新和维护;参与调处跨县(市、区)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承办土地登记审核工作。

  (五)执法监察队(加挂执法监察股牌子)

  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负责信访工作。

  (六)矿产资源地质勘查与环境股

  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矿业纠纷和地质勘查纠纷,负责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采矿权的登记、授予、变更、注销、年检和探矿、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督察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和监督管理。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静态动态登记、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城镇总体规划和工业建设项目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技术鉴定工作。 

  (七)纪检监察室 

  负责宣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监督检查本单位(系统)股级以下党员、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情况;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系统)股级以下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检举、控告;负责对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