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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2013-05-23 11:39
  • 来源: 陆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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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县城朝阳路

电 话:5663112

 

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研究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相关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监督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三)负责全县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城重要地段、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指导城乡规划设计队伍、测绘队伍、勘察设计队伍和工程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和申报,指导风景名胜区、公园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重要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按照县建设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监督市区总体规划范围内县建设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报建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协调项目设计和施工。

(五)承担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及负责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参与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参与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城市建设监察工作;指导宜居城乡的创建工作。

(六)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设市场投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产权产籍、公房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八)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对市委托县管和县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审核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审核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标底;负责、指导编制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管理市委托县管、县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证与管理;处理建设工程的经济纠纷。

(九)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负责建设行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地进驻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队伍等的审查、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制订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和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统计、后勤保障、政务公开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社保福利、培训教育、考核评比、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律监察,对干部职工违纪违规进行调查处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负责执法、行政处罚的检查和监督;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股

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住房和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提出住房和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发展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核发全县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管理;负责和指导全县廉租房、解困房、公房的管理,负责全县商品房市场准入审批;依法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四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导全县房地产业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及旧房改造工作;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地进驻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登记和管理。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级财政廉租房保障资金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的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指导住房保障业务网络管理系统的建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房地产行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

(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股

负责指导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县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全县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全县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红线的划定、复核验线、规划验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负责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变更;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定基础设施配套;负责全县规划测绘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规划勘察测绘;参与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及评估;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负责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拟订村镇建设规划草案,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宜居城乡创建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行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学术交流,并负责相关统计工作和情况汇报;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股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项目管理;参与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查上报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等企业和外来进驻机构的审查备案工作;相关的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组织制订工程建设补充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确定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并监督和指导执行;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节能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县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及指导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指导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及推荐工作,负责施工技术业务人员、建设单位(业主)基建管理人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监理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施工持证上岗人员资格年检工作;指导建设施工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定额、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组织调查处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工程项目的资格和文件,监督招投标,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和交易行为,并跟踪监督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对招标投标要约的履行。

(五)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股

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督促、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检测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组织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资质的认证;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县属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组织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及推荐工作。

(陆河机编[2014]31号,201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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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05-23

 

地 址:县城朝阳路

电 话:5663112

 

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研究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相关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监督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三)负责全县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城重要地段、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指导城乡规划设计队伍、测绘队伍、勘察设计队伍和工程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和申报,指导风景名胜区、公园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重要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按照县建设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监督市区总体规划范围内县建设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报建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协调项目设计和施工。

(五)承担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及负责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参与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参与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城市建设监察工作;指导宜居城乡的创建工作。

(六)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设市场投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产权产籍、公房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八)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对市委托县管和县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审核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审核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标底;负责、指导编制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管理市委托县管、县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证与管理;处理建设工程的经济纠纷。

(九)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负责建设行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地进驻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队伍等的审查、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制订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和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统计、后勤保障、政务公开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社保福利、培训教育、考核评比、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律监察,对干部职工违纪违规进行调查处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负责执法、行政处罚的检查和监督;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股

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住房和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提出住房和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发展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核发全县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管理;负责和指导全县廉租房、解困房、公房的管理,负责全县商品房市场准入审批;依法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四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导全县房地产业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及旧房改造工作;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地进驻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登记和管理。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级财政廉租房保障资金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的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指导住房保障业务网络管理系统的建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房地产行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

(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股

负责指导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县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全县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全县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红线的划定、复核验线、规划验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负责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变更;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定基础设施配套;负责全县规划测绘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规划勘察测绘;参与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及评估;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负责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拟订村镇建设规划草案,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宜居城乡创建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行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学术交流,并负责相关统计工作和情况汇报;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股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项目管理;参与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查上报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等企业和外来进驻机构的审查备案工作;相关的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组织制订工程建设补充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确定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并监督和指导执行;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节能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县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及指导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指导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及推荐工作,负责施工技术业务人员、建设单位(业主)基建管理人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监理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施工持证上岗人员资格年检工作;指导建设施工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定额、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组织调查处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工程项目的资格和文件,监督招投标,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和交易行为,并跟踪监督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对招标投标要约的履行。

(五)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股

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督促、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检测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组织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资质的认证;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县属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组织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及推荐工作。

(陆河机编[2014]31号,2014年11月16日)